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陆顺刚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并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聘任陆顺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