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听取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已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认为本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实际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交易价格将根据实际市场价格确定,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许文才(签字)
杨金国(签字)
祁怀锦(签字)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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