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事宜。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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