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以评估价值为依据,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公司2019年度报表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意见》、《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且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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