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一、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及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的定价以评估价值为依据,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及材料,我们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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