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与江苏华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本公司与江苏华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晓磊、金时江、裴平、王则斌、杨相宁。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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