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映: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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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 于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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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榕国浩律(顾)字[2019]第59120200300000112-3号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蔡顺梅律师、许玲玲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20年9月9日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9∶15至2020年9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65名,代表股份807,636,1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98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5,234,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7%;反对2,40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 17,403,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743%;反对2,4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805,048,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96%;反对2,587,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17,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327%;反对2,587,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6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负责人:姚仲凯 经办律师:蔡顺梅
    
    许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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