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映: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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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ST华映 公告编号:2020-107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4日(星期四)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18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5 人,代表股份数807,636,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数807,636,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8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2人,代表股份数19,804,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0%。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05,234,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7%;反对2,40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403,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743%;反对2,4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05,048,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96%;反对2,587,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217,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327%;反对2,587,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蔡顺梅 许玲玲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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