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0-056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高力仕达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我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以上事项合并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对方可执行资产为限,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曾与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仕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018年1月13日,高力仕达公司向银座集团发送解约函一份,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本案立案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103民初3149号】,判决高力仕达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由高力仕达公司负担。高力仕达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34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高力仕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高力仕达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详见2019年6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再审申请人高力仕达公司因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3469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驳回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高力仕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283,600.00 元,由高力仕达公司负担 141,800.00元,本公司负担141,8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高力仕达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我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以上事项合并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对方可执行资产为限,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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