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anxi Zhongtian Rocket Technology Co., Ltd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大厦八楼C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中天火箭”)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航天四院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股东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航天投资、国华基金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四十四所、四十三所、陕航集团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新天塬投资、进步投资承诺:
"1、本单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单位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鸢辉投资承诺:
"1、本单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单位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航天四院减持意向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本单位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后本单位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上述外,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航天投资、四十四所及新天塬投资的减持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上述外,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国华基金的减持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上述外,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三)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下属单位的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下属单位四十三所的减持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上述外,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三、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订了维护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有效。(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订稳定股价措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次数不超过2次。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的30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若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亦应启动审议程序。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
(2)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如未获得现金分红,则单次增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收盘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2)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四)终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其主观原因不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相应暂扣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有权将之前暂扣的、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如达到实施条件而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不批准相关稳定股价方案,导致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六)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的
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下属单位四十三所、四十四所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送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五)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因本所过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效应,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填补措施如下:
1、巩固和发展主营业务,提升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致力于固体火箭核心技术成果向民用领域的转化应用,并在多个业务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未来将采取多项措施以巩固和发展现有业务,保持其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大力发展小型制导火箭及系列化探空火箭业务,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力度、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长期专注于技术研发,已经取得了多项授权的专利技术,在产品研发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未来,公司将以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紧跟小型固体火箭业务的发展方向,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研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加速军品研发技术成果向民用领域的转化应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带来更大的回报。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公司已经建立了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在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同时,在日常运营中加强成本费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公司将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工作,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
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合法行使职权,做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5、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一方面,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另一方面,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此外,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6、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本单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中天火箭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单位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中天火箭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中天火箭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
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回地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并按照下述程序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1)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单位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股东航天投资、四十四所、国华基金、新天塬投资、四十三所、鸢辉投资、陕航集团、进步投资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并按照下述程序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1)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单位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计划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的利润滚存分配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1、分配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2、分配方式和顺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4、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
(1)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6、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7、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8、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9、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0、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将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17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884.81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884.81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88.4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3,496.3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12.9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9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天火箭”,股票代码“00300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884.81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2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9月25日
3、股票简称:中天火箭
4、股票代码:00300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5,539.2313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884.81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884.81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本比例(%) 易日顺延)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 5,074.0000 32.65 2023年9月25日
限公司第四研究院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 2,315.3796 14.90 2023年9月25日
司
陕西电器研究所 1,109.1005 7.14 2023年9月25日
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 859.6901 5.53 2023年9月25日
首 次 公 展基金
开 发 行 西安新天塬投资管理 726.0000 4.67 2023年9月25日
前 已 发 有限公司
行股份 西安航天复合材料研 538.5179 3.47 2023年9月25日
究所
陕西鸢辉投资管理有 516.5973 3.32 2021年9月27日
限公司
陕西航天科技集团有 359.2555 2.31 2023年9月25日
限公司
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 155.8804 1.00 2023年9月25日
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本比例(%) 易日顺延)
小计 11,654.4213 75.00 -
首 次 公 网下配售股份 388.4600 2.50 2020年9月25日
开 发 行 网上发行股份 3,496.3500 22.50 2020年9月25日
股份 小计 3,884.8100 25.00 -
合计 15,539.2313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aanxi Zhongtian Rocket Technology Co., Ltd
3、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1,654.4213万元
4、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15,539.2313万元
5、法定代表人:任全彬
6、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8月2日
7、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月24日
8、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大厦八楼C座
9、经营范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小型制导火箭、探空火箭、小型固体火箭系统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人影作业车、指挥车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炭/炭复合材料、炭陶复合材料、橡胶材料、化工材料(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特种材料及设备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智能城市、智能交通、称量技术及装备系统的软硬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土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主营业务:小型固体火箭及其延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1、所属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12、邮政编码:710500
13、电话:029-82829491
14、传真号码:029-82829492
15、互联网网址:http://www.zthj.com/
16、电子信箱:info@zthj.com
17、董事会秘书:王金华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总股本比
例(%)
任全彬 董事长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刘勇琼 董事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罗向东 董事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李健 董事、总 2020年6月至 - - - -
经理 2023年6月
翁骏 董事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付若愚 董事 2020年6月至 - 0.0141 0.0141 0.00009
2023年6月
谷秀娟 独立董事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席文圣 独立董事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王志刚 独立董事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钟鸿 监事会主 2020年6月至 - - - -
席 2023年6月
赵富荣 监事 2020年6月至 - 14.0844 14.0844 0.09064
2023年6月
孙慧 监事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王宁 职工代表 2020年6月至 - - - -
监事 2023年6月
李小丽 职工代表 2020年6月至 - - - -
监事 2023年6月
王浩 副总经理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李怀念 副总经理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程皓 副总经理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董宁 副总经理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副总经理 2020年6月至
王金华 兼董事会 2023年6月 - - - -
秘书
孙巨川 副总经理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李宁 财务总监 2020年6月至 - - - -
2023年6月
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间接持股 合计间接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方式 (万股) 持股
(万股)
公司董事付若愚持有广州航投君企企业
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7.74%的股权,广
州航投君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
付若愚 董事 限公司5%的股权,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 0.0141 0.0141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东国华
基金0.426%的股权。发行后,国华基金
持有公司5.53%的股权,因此,公司董事
付若愚间接持有公司0.00009%的股权。
公司监事赵富荣持有新天塬投资1.94%
赵富荣 监事 的股权,新天塬投资持有公司4.67%的股 14.0844 14.0844
权,因此,公司监事赵富荣间接持有公司
0.09064%的股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航天四院。航天四院直接持有公司 5,07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54%;四十三所和四十四所为航天四院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持有公司4.62%和 9.52%的股权。综上所述,航天四院直接和间接可控制的股权比例为57.68%。
航天四院成立于1962年7月1日,为航天科技集团直属事业单位,开办资金9,572.00万元,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王街特字1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开展航天动力技术研究,促进航天科技发展。航天产品研制,航天技术民用产品开发,相关专业培训与技术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35230059F。
航天四院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主要财务数据
(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780,680 1,461,191 144,793
审计情况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航天四院为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为航天科技集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0月21日下发的“国办发[2003]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航天科技集团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投资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航天科技集团。
航天科技集团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中央企业,历经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演变而来。航天科技集团主要从事运载火箭、各类卫星、载人飞船、货运飞船、深空探测器、空间站等宇航产品和战略、战术导弹武器系统的研究、设计、生产、试验和发射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4071Q。
国务院国资委
100%
航天科技集团
100% 20.68% 100%
航天四院 航天投资 陕航集团
100% 100% 5.44% 14.21%
四十四所 四十三所 国华基金
43.54% 9.52% 4.62% 19.86% 7.38% 3.08%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科技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年6月29日
注册资本 2,00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燕生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八号
战略导弹武器系统、战术导弹武器系统、火箭武器系统、精确制导武器系
统,各类空间飞行器、航天运输系统、临近空间飞行器系统、地效飞行器
系统、无人装备系统,以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制、实验、生产销售及服务;
军品贸易、各类商业卫星及宇航产品出口、商业卫星发射(含搭载)及卫
星运营服务;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投资、经营管理;航天工程和技术的研究、实验、技术咨询与推广应用服
经营范围 务;各类卫星应用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与服务;地理信息测绘技
术及产品研发、销售与服务;电器机械、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信息设备的研发、销售与化学原料、化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
特种材料研发及应用;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装备研发;销售汽车及零部
件;进出口贸易及投资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股东构成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国务院国资委 2,000,000.00 100%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主要财务数据(万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元)
46,522,812 26,505,345 1,957,629
审计情况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航天四院(SS) 5,074.00 43.54 5,074.00 32.65
2 航天投资(SS) 2,315.38 19.86 2,315.38 14.90
3 四十四所(SS) 1,109.10 9.52 1,109.10 7.14
4 国华基金 859.69 7.38 859.69 5.53
5 新天塬投资 726.00 6.23 726.00 4.67
6 四十三所(SS) 538.52 4.62 538.52 3.47
7 鸢辉投资 516.60 4.43 516.60 3.32
8 陕航集团(SS) 359.26 3.08 359.26 2.31
9 进步投资(SS) 155.88 1.34 155.88 1.00
10 社会公众股 - - 3,884.81 25.00
合计 11,654.42 100.00 15,539.23 100.00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79,653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航天四院(SS) 5,074.00 32.65
2 航天投资(SS) 2,315.38 14.90
3 四十四所(SS) 1,109.10 7.14
4 国华基金 859.69 5.53
5 新天塬投资 726.00 4.67
6 四十三所(SS) 538.52 3.47
7 鸢辉投资 516.60 3.32
8 陕航集团(SS) 359.26 2.31
9 进步投资(SS) 155.88 1.00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9 0.04
合计 11,660.92 75.0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884.81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2.9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89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 4,084,930.0000 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15,272,629.1000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为9,828.57912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20年9月15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88.4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496.3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0,515.70303倍;网上有效倍数为4,368.16368倍,中签率为0.0228929150%。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947,350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13%,配售比例为0.01559315%;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461,490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11.88%,配售比例为 0.00952704%;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475,760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37.99%,配售比例为0.00627534%。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64,884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2,694,414.00元,扣除发行费用56,737,851.4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45,956,562.54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8000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6,737,851.46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39,712,858.71
2 审计、验资费用 8,566,037.74
3 律师费用 2,405,660.38
4 用于本次发行信息披露费用 5,094,339.62
5 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 958,955.01
合计 - 56,737,851.46
每股发行费用为1.46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45,956,562.54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37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7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080029),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众环阅字(2020)080007号”《审阅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之后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 37,835.4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6.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985.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24%。2020年上半年公司业务受国内疫情影响有限,増雨防雹火箭业务以及炭/炭热场材料业务发展良好,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较2019年同期均有所增长。投资者欲了解具体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预计2020年1-9月的如下(未经审计、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为54,761万元,同比增长27.76%;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169万元,同比增长38.5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990万元,同比增长40.67%。
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业绩情况如下(未经审计、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预计实现营业收入82,500万元,同比增长3.57%;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200万元,同比增长3.0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000万元,同比增长2.49%。
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年9月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联系人:吴燕杰
保荐代表人:吴燕杰、段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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