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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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贾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贾艳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一致同意贾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蒋建平先生、副总经理贾艳女士、财务总监钱宇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务要求,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蒋建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贾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钱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执业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于北方 徐国辉 俞雪华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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