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答复
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13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答复
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科思科技”)的《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 核)〔2020〕434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了审核意见。针对该审核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就有关涉及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将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进行如下说明。
注: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问题4.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全面梳理相关问询回复并重新发表明确、恰当的核查意见,不得发表“未发现……”及类似消极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针对第一轮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存在“未发现”或不够明确的核查结论,申报会计师重新发表意见如下:
一、第一轮问询问题10.1:关于客户集中度较高
申报会计师原核查意见:
通过对营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执行函证程序、对客户的进行实地走访、以及对期后客户回款情况的检查、跟踪公司发货情况,营业收入的变动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未发现人为调节收入确认时点情况;未发现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情况。
申报会计师修改后核查意见:
通过对营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执行函证程序、对客户的进行实地走访、以及对期后客户回款情况的检查、跟踪公司发货情况,营业收入的变动符合公司业务实际;公司不存在人为调节收入确认时点情况;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情况。
二、第一轮问询问题13:关于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
申报会计师原核查意见2:
2017年和2018年刘建德和梁宏建存在为公司代垫费用情况;除已披露的刘建德、梁宏建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外,申报会计师未发现公司其他体外支出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修改后核查意见2:
2017年和2018年刘建德和梁宏建存在为公司代垫费用情况;除已披露的刘建德、梁宏建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体外支出的情形;三、第二轮问询函问题6:关于高芯思通
申报会计师原核查意见4:
高芯思通的历史股东中,徐铖研系公司客户TC公司的董事长,且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TC公司33.79%的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前述退出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申报会计师修改后核查意见4:
高芯思通的历史股东中,徐铖研系公司客户TC公司的董事长,且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TC公司33.79%的股权;除此之外,前述退出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四、第二轮问询函问题9:关于原材料采购
申报会计师原核查意见(二):
经查阅上述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关联方的调查表及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对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访谈,未发现公司供应链公司模式下供应链公司和供应商与公司客户及其关键经办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申报会计师修改后核查意见(二):
发行人主要客户为部队、军工研究院所以及军工企业,发行人主要客户信息属于按照相关保密规定须予以保密的信息,发行人无法将主要客户信息告知供应商以确认发行人客户与其之间的关联关系等事项;发行人主要客户未公开的经营情况亦属于按照相关保密规定须予以保密的信息。
经查阅上述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关联方的调查表及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对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访谈,发行人与供应链公司模式下供应链公司和供应商无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发行人客户及其经办人员无关联关系,发行人供应链公司模式下供应链公司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键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签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此盖章页仅限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513
号报告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答复
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13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答复
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科思科技”)的《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 核)〔2020〕434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了审核意见。针对该审核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就有关涉及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将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进行如下说明。
注: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问题4.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全面梳理相关问询回复并重新发表明确、恰当的核查意见,不得发表“未发现……”及类似消极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针对第一轮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存在“未发现”或不够明确的核查结论,申报会计师重新发表意见如下:
一、第一轮问询问题10.1:关于客户集中度较高
申报会计师原核查意见:
通过对营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执行函证程序、对客户的进行实地走访、以及对期后客户回款情况的检查、跟踪公司发货情况,营业收入的变动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未发现人为调节收入确认时点情况;未发现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情况。
申报会计师修改后核查意见:
通过对营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执行函证程序、对客户的进行实地走访、以及对期后客户回款情况的检查、跟踪公司发货情况,营业收入的变动符合公司业务实际;公司不存在人为调节收入确认时点情况;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情况。
二、第一轮问询问题13:关于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
申报会计师原核查意见2:
2017年和2018年刘建德和梁宏建存在为公司代垫费用情况;除已披露的刘建德、梁宏建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外,申报会计师未发现公司其他体外支出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修改后核查意见2:
2017年和2018年刘建德和梁宏建存在为公司代垫费用情况;除已披露的刘建德、梁宏建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体外支出的情形;三、第二轮问询函问题6:关于高芯思通
申报会计师原核查意见4:
高芯思通的历史股东中,徐铖研系公司客户TC公司的董事长,且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TC公司33.79%的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前述退出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申报会计师修改后核查意见4:
高芯思通的历史股东中,徐铖研系公司客户TC公司的董事长,且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TC公司33.79%的股权;除此之外,前述退出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四、第二轮问询函问题9:关于原材料采购
申报会计师原核查意见(二):
经查阅上述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关联方的调查表及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对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访谈,未发现公司供应链公司模式下供应链公司和供应商与公司客户及其关键经办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申报会计师修改后核查意见(二):
发行人主要客户为部队、军工研究院所以及军工企业,发行人主要客户信息属于按照相关保密规定须予以保密的信息,发行人无法将主要客户信息告知供应商以确认发行人客户与其之间的关联关系等事项;发行人主要客户未公开的经营情况亦属于按照相关保密规定须予以保密的信息。
经查阅上述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关联方的调查表及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对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访谈,发行人与供应链公司模式下供应链公司和供应商无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发行人客户及其经办人员无关联关系,发行人供应链公司模式下供应链公司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键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签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此盖章页仅限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513
号报告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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