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航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飞机”)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公司拟置出资产为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63.56%股权、西安天元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6%股权、中航沈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中航成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27.16%股权,拟置入资产为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陕西飞机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中航天水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
项。
二、截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和本次交易对方航空工业飞机均已经合法拥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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