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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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264号
    
    致: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0年9月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9月22日上午1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一路3号远光软件园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持有贵公司股份119,781,93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47%。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2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09,704,0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2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1,263,72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835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其中议案 4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陈利浩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0,815,7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8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22,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98%。
    
    1.2选举江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0,815,7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22,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98%。
    
    1.3选举刘全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0,815,7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22,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98%。
    
    1.4选举王新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0,815,7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22,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98%。
    
    1.5选举黄笑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20,483,4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90,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70%。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樊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21,945,0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51,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
    
    2.2选举亓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21,945,0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51,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
    
    2.3选举梁华权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21,945,0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51,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选举孙德生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321,945,0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51,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
    
    3.2选举马旭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320,48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90,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70%。
    
    3.3选举卢峰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320,483,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90,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70%。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29,475,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52,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264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______________
    
    刘 璐_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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