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北京海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事项,是为了保障正常办公使用,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提高管理效率有积极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高海军 林卓彬 赖玉珍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