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〇年十月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议题:
1、《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购买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具体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7、《关于批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9、《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
措施的议案》
11、《关于审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
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12、《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
的议案》
14、《关于设立本次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本次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大会会务组进行汇总。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对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以及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入投票箱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在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及宣布大会正式开始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本次大会对议案采用记名方式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逐项投票表决,出席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八、本次会议由四名计票、监票人(会议见证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九、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9日(周五)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敬德街521号地矿大厦14层
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到登记。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到。
三、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宣布会议开始。
四、宣读《会议须知》。
五、审议议案: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 《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购买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具体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5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6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7 《关于批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8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9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
施的议案》
11 《关于审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
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12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1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
议案》
14 《关于设立本次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六、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由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予以回答。
七、主持人提请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八、工作人员向股东发放表决票,并由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九、两名股东代表、与会监事推选的一名监事,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参加表决票清点工作,并对网络投票情况进行汇总。
十、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宣读《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见证律师宣读《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购买条件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各项条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具体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主体
本次交易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派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拟于本次交易实施前设立)。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辰能源”)100%股权、山东豪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新能源”)100%股权,两公司均为持股型公司(美源辰能源及豪迈新能源以下合称为“标的公司”),分别持有目标公司淄博绿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周能源”)80%股权、高密豪佳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佳燃气”)80%股权(绿周能源及豪佳燃气以下合称“目标公司”)。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1)美源辰能源全体股东大连瑞隆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瑞隆祥”)、大连睿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睿丰”),其分别持有美源辰能源60.48%股权、39.52%股权;以及(2)豪迈新能源的全体股东大连豪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豪迈”)、大连锐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锐狮”)、大连智达信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智达信”),其分别持有豪迈新能源53.50%股权、44.50%股权、2.00%股权。
(四)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价格是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出具的以2020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经公司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美源辰能源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55,252.77万元,豪迈新能源全部股权权益价值为54,296.8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认,美源辰能源100%股权交易对价为55,200万元,豪迈新能源100%股权交易对价为54,240万元。
(五)本次交易的交易方式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通过实施主体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以现金方式分四笔进行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如下:
1、第一笔交易价款的支付
同时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价款的20%作为定金,待交割完成后前述定金自动转为第一笔交易价款:
(1)公司就本次交易已履行完毕国有企业内部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内部的批复/批准、国资审批(如需);
(2)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并作出决议;
(3)上交所已审查并通过公司报送的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
(4)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少数股权股东(即绿周能源的股东山东美源丞能源有限公司、豪佳燃气的股东豪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锐狮投资有限公司、陆作智,下同)未曾严重违反其作出的任何保证;
(5)自审计基准日起,标的公司和目标公司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2、第二笔交易价款的支付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价款的31%:
(1)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成,完成法人治理结构调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目标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第三笔交易价款的支付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不低于交易价款的19%:
(1)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工商变更及交割事项全部完成;
(2)2020年12月25日前。
4、第四笔交易价款的支付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主体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1)第三笔交易价款的支付条件已具备;
(2)公司完成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过渡期间的损益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过渡期间,若标的公司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若标的公司出现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过渡期标的公司向原股东分配利润)由交易对方、目标公司少数股权股东连带地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八)标的资产的交割安排
1、工商变更登记
(1)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办理完成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标的公司完成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目标公司完成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公章、资产及资料等的交割
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30日内,交易对方将标的公司、目标公司的财务账册(电子、手工)、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现金、存款、财务专用章、票据、凭证及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资料、各种文件及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土地证、房产证、人事档案、各种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它各种批准证书、许可证书、资质证、批复或证明等)、协议、合同、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业务记录、车辆行驶证及保险单、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图纸等全部移交给上市公司管理(经盘点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
(九)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限
业绩承诺期限为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三年(含协议生效当年),即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2、承诺净利润数
交易对方大连瑞隆祥、大连睿丰及目标公司少数股权股东山东美源丞分别且连带地承诺绿周能源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60万元、5,130万元、5,500万元。
交易对方大连豪迈、大连锐狮、大连智达信及目标公司少数股权股东豪迈集团、锐狮投资及陆作智分别且连带地承诺豪佳燃气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200万元、5,305万元、5,605万元。
3、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期内,若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每个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数,则首先以目标公司少数股权股东每个年度从目标公司应得的分红予以补偿;如应得分红不足以补偿的,则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目标公司少数股权股东以现金方式进行全额补偿,补偿金额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支付完毕。
4、担保措施
自标的资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目标公司少数股权股东将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20%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其业绩承诺的担保。
(十)超额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若三个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总额超出承诺净利润数总额,则将超过业绩承诺总额部分的30%(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作为奖金奖励给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成员,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名单及具体奖励方案由公司及目标公司少数股权股东确定,于目标公司2022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双方确定的奖励方案进行奖励。
(十一)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决议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各位股东: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后认为:
1、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对已审批通过的事项,已在《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取得的相关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并提示了相关风险;对尚未完成审批程序的事项,已在《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具有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新增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本总额,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批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准予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
购买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聘请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评估”或“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0]第0298号)、《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山东豪迈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0]第0299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天源评估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天源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天源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允。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
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
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
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及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
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
易对价参考天源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
原则下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
填补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起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
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实施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模拟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3-00709号)、《山东豪迈新能源有限公司模拟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3-00711号),并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210ZA2991号)。
同时,公司聘请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0]第0298号)、《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山东豪迈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0]第0299号)。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与交易对方及其他各相关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收购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收购山东豪迈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均为本次交易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市场情况,制定、调整、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本次交易的实施主体、标的资产范围、相关资产价格、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等事项;
2、根据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的要求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有关政府审批、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的手续;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一切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
4、若监管部门政策要求、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提出反馈意见或要求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
5、负责聘请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决定和支付其服务费用,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评估及申报、审核回复等具体事宜,组织编制并根据审核监管等要求调整补正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材料及相关协议等文件;
6、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本次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设立本次交易实施主体暨对外投资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与上海元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资公司出资协议书》及对应补充协议,由公司与上海元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或控制的其他主体(以下合称“上海元贵”)共同出资设立交易实施主体上海派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定为准,以下简称“上海派思”)以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大连瑞隆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瑞隆祥”)、大连睿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睿丰”)分别持有的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辰能源”)60.48%、39.52%股权,即其合计持有的美源辰能源100%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大连豪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豪迈”)、大连锐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锐狮”)、大连智达信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智达信”)分别持有的山东豪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新能源”)53.50%、44.50%、2.00%股权,即其合计持有的豪迈新能源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美源辰能源及豪迈新能源将成为上海派思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通过上海派思、美源辰能源及豪迈新能源间接控制绿周能源及豪佳燃气。
2、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与上海元贵共同投资设立实施主体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元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218弄15号楼402室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11EX2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资公司出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标的概况
1、公司名称:上海派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拟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为准)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住所:拟设在上海市临港新片区
4、经营范围:项目开发、项目咨询、项目管理、国内一般贸易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0万元
6、投资总额:110,000万元。
7、投资目的: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主体,用于受让大连瑞隆祥、大连睿丰分别持有的美源辰能源60.48%、39.52%股权,即其合计持有的美源辰能源100%股权;受让大连豪迈、大连锐狮、大连智达信分别持有的豪迈新能源53.50%、44.50%、2.00%股权,即其合计持有的豪迈新能源100%股权。
(二)投资标的组织架构
1、投资标的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投资标的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委派2名董事人选,上海元贵委派1名董事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投资标的董事长由全体董事在公司委派的董事人选中选举产生。
3、投资标的设监事两名,由股东各委派一名监事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4、投资标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5、投资标的董事会形成的决议需要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股东会形成的决议需要取得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四、《合资公司出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就向合资公司出资相关事宜达成补充约定如下:
(一)鉴于合资公司拟通过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方式筹集收购山东豪迈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的交易价款(以下简称“交易价款”),如未来并购贷款顺利通过审批,在保证交易价款能够按期足额支付且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可同比例减少对上海派思的出资金额。
(二)如因上海元贵未能按期足额向合资公司出资,导致合资公司无法按约支付交易价款,公司有权要求上海元贵按已投入资金金额(如届时上海元贵尚未投入资金,则按零对价)向公司或公司指定主体转让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
五、对外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设立本次交易实施主体,是为了满足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公司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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