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截至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对应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93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3人变为31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300万股调整为5007万股。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本次激励计划公布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1.2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5007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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