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纪华胜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纪华胜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纪华胜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纪华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纪华胜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公司对副总裁的任职要求,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聘任纪华胜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纪华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独立董事签署:
陈美凤 贝政新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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