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以募集资金人民币5,572.3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对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增资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罗新建:________________ 杨东升:________________
杜海波:________________ 刘东晓:________________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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