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5 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公告编号:2020-59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79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379,02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8.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57.45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用等发行费用32,318,315.7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67,681,641.7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306196_R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阜新双汇禽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250772748162
西华双汇禽业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9550880221485700164
西华双汇禽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铁东16295801040006368
开发区支行
阜新双汇牧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1711020819200248987
阜新双汇牧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641007789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15554000000732939
限公司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411604999011001035559
限公司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15000104825581
限公司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249472770924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各开户银行(以
下简称“乙方”)、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0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甲方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须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同时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丙方要求提供与甲方专户相关的信息。丙方有权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鸿飞、周政可以随时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且应在其他工作人员首次查询时通知甲方。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如有),配合提供募集资金支取用途的说明及/或相关凭证。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提供的有关专户的信息及/或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此情形下,本协议自甲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终止。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根据交易所规定及时公告。
9、本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解决,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收到仲裁申请之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终止(孰晚)。
(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各募投项目实施
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汇丰前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2为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0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甲方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须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同时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丙方要求提供与甲方专户相关的信息。丙方有权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鸿飞、周政可以随时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且应在其他工作人员首次查询时通知甲方。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如有),配合提供募集资金支取用途的说明及/或相关凭证。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提供的有关专户的信息及/或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2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此情形下,本协议自甲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终止。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根据交易所规定及时公告。
9、本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解决,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收到仲裁申请之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终止(孰晚)。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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