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 2020年度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追加关联担保额度主要系本年度公司中标新项目建设需要、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新增融资需要,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担保行为,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不涉及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遵循了自愿的原则,系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必胜:
郑慕强:
章国政: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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