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以及《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核。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核;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于 平: 张一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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