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科前生物 股票代码:688526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Keqian Biology Co.,Ltd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特别提示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前生物”、“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认 真 阅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报告期指2017年、2018年和2019年。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交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7,974.82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7.1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变动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C27),截至2020年9月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6.33倍。本次发行价格11.69 元/ 股对应的发行人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26.23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重大风险因素
(一)与华中农大相关的风险
1、与华中农大进行合作研发的风险
(1)与华中农大终止合作研发的风险
合作研发模式是兽用生物制品行业内主流的研发模式,华中农大在动物疫病防控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积淀,拥有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理论研究平台,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控领域的重要教学和研究基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等七名自然人,陈焕春院士等人在华中农大担任教职,同时华中农大通过华农资产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因此,公司将华中农大列为合作研发模式的首选合作对象。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与华中农大合作研发对提升公司基础研究水平有积极作用。尽管公司具有独立的产品研发能力,并与华中农大签订了多项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向华中农大支付一定金额的前期研究费用,但华中农大一旦与公司终止合作关系、改变合作模式或者背离合作宗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司产品研发产生不利影响。
(2)对于合作研发成果权属产生纠纷的风险
发行人目前已取得32项新兽药注册证书,其中与华中农大合作研发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27项,与第三方合作研发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4项,独立研发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1项。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共有的27项新兽药注册证书系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合作研发、共同申请获得的技术成果,该技术成果属双方共有。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对于合作研发形成的共有知识产权权属均已通过协议进行明确,仍不排除未来因合作研发协议约定不完善或其他因素导致该等共有知识产权权属事项产生纠纷。如果未来因该等共有知识产权权属事项产生纠纷,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取得与华中农大在兽用生物制品领域合作研发项目的方式改变导致研发费用可能增加的风险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的合作研发属于深度合作的研发模式,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华中农大主要负责前期基础性研究;公司除了参与前期基础性研究,主要负责中试研究和临床研究的核心环节;双方共同完成实验室研究。因此,发行人向华中农大支付较少的前期研究费用,参与研发工作的各方均承担各自工作所需研发经费。
为确保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在兽用生物制品领域合作研发的独立性,发行人在原有内控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管理制度》,并与华中农大签署了《合作研发框架协议》。未来发行人参与与华中农大合作研发的项目,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取得,发行人及其他有意向合作方根据华中农大发布的合作研发需求进行报价,华中农大将组织评审小组确定最终合作研发对象。因此,发行人若通过竞争性谈判取得与华中农大合作研发的项目,则可能需要支付较多的研发费用,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华中农大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持股、任职的风险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在华中农大任职的风险
陈焕春、何启盖、方六荣、吴斌等多位教授系华中农大教职工,在华中农大工作时间均已超过20年,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与发行人合作研发的项目。
由于陈焕春、何启盖、吴斌、方六荣是参与与发行人合作研发的主要研发人员,该等人员也是我国兽用生物制品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并且在客观上会对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合作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如果该等实际控制人不再继续在华中农大任职,可能导致华中农大与科前生物合作研发成果的数量下降等情况,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与华中农大之间存在持股、任职等情形可能导致的风险
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魏燕鸣、刘正飞、曹胜波、周锐等11名华中农大现任或曾任教职员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中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担任发行人董事,吴斌、叶长发担任发行人监事。上述人员目前在发行人任职和持股已取得华中农大同意,符合教育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华中农大关于党政干部、大学教师、职工对外兼职、创业的相关规定。
但若未来国家政策对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兼职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投资、兼职需要进行规范调整,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3、华中农大将共有技术成果许可第三方使用可能导致产品竞争逐步加大的风险
将新兽药注册证书和生产技术许可给部分企业使用,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兽用生物制品企业一种通行的竞争策略和行业惯例。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合作研发取得27项新兽药注册证书,根据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相关协议,华中农大及华农资产公司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共有技术成果,但在同一时期内许可使用的第三方超过五家,则需获得发行人同意。如果华中农大许可第三方使用共有技术成果,会导致市场上竞争对手增加,产品竞争可能加剧,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华中农大厂房移交后可能导致少量产品无法顺利生产的风险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和《之补充协议》,约定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移交日将华中农大厂房移交给华中农大。
2019年12月23日,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了《资产移交确认书》,双方确认,自本确认书签署盖章之日起,华中农大厂房相关的房产及配套设备已按现状移交给华中农业大学接收并管理。
在华中农大厂房移交前,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生产、存储条件,储备约6个月马立克氏病活疫苗(814株)产品,并且待募投项目动物生物制品产业化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将把鸡马立克氏病活疫苗(814株)转移到新厂房生产,但华中农大厂房移交后可能导致鸡马立克氏病活疫苗(814株)产品在短时间内将无法生产,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华中农大对外许可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HB-98株)可能导致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技术实施许可的方式取得华中农大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HB-98株)两项技术成果使用权,该两项技术成果产生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16%、35.70%和28.34%,占比较高。
华中农大是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HB-98株)的新兽药注册证书的署名单位之一,拥有相关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可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转让相关技术成果。目前,除发行人外,华中农大未向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转让上述技术成果。
若华中农大未来将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HB-98株)技术成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可能导致发行人相应产品的竞争加剧,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技术研发的风险
1、技术创新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技术队伍。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取得32项新兽药注册证书,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兽用生物制品的研发具有周期长、难度大的特点,一项新产品的研发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实验室研究、中试生产、临床试验等多个阶段,并且产品研制完成后还需向主管部门申请新兽药注册证书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才可进行生产销售,因此新产品的研发具有较高的风险。
虽然自成立以来,公司即致力于研发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为公司的业务开展和市场开拓提供了保障,但即使新产品研发成功,也可能因为研发周期长,竞争对手率先推出产品,失去市场先机,从而使公司面临技术创新风险。
2、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自成立以来,公司即着力于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目前,公司已经拥有了以博士和硕士为主的研发技术人才队伍,使公司具备了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服务能力。目前,高端的研发人员已经成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因素。若公司不能保证研发人员队伍的稳定,或出现大量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则公司的研发能力将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研发创新、业务开展和持续盈利带来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经营资质的行政许可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动物防疫技术服务。根据兽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企业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生产,首先要获得兽药GMP证书(有效期5年),然后才能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上述证书按照行业法规规定具有固定的有效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要换发相关证书。此外,经营企业生产的每一项兽用生物制品产品,均需获得对应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样具有有效期的规定。
若上述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到期前,公司不能顺利完成相关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的换发工作,将对公司继续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产生影响。
2、生猪养殖业波动导致业绩可能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猪用疫苗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猪用疫苗行业业绩受到下游生猪养殖行业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生猪价格周期性的波动和生猪偶发性疫病的发生,均可能导致公司业绩的波动。
我国生猪养殖产业规模大,年出栏量约7亿头,产值规模超过1万亿元,公司丰富的猪用疫苗产品种类可以为生猪养殖业提供疫病防控服务。但是我国生猪价格存在3-4年波动一次的“猪周期”,在猪价的低谷时期,部分养殖户补栏意愿和疫苗采购意愿可能下降,对部分猪用疫苗的销售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受生猪养殖业波动的影响,在猪周期影响严重时,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同时,偶发性的生猪疫病发生,如2018年爆发的“非洲猪瘟”,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养殖户补栏意愿下降,生猪存栏量减少,从而对猪用疫苗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情况严重时会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3、市场竞争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构建了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动物防疫技术服务的产业链,在兽用生物制品行业取得了领先的市场地位,多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居于行业前列。但随着国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数量的增加,国际知名厂商和品牌对中国市场的日益重视,兽用生物制品行业的竞争将越发激烈。尽管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的持续研发创新和质量管控,但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优质产品,销售服务体系不随市场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完善,则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而导致持续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此外,随着行业内新产品、新工艺的陆续出现,若公司现有主要产品效力显著低于新产品且公司未能及时对产品和工艺进行改进提升,则公司产品存在被替代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主要客户协议续期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协议到期前,对产品不议价的客户,双方一般将继续签订新一轮的合作协议或者补充协议,继续合作,合作条件发生变化的风险较小;对于到期后需要重新通过协商或招标确定合作关系的,存在不能续期或合作相关条款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如果由于相关领域的政策发生变化,或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上述协议到期后无法续签,将对公司的业务持续性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发行人在禽用疫苗及饲料添加剂领域可能面临的风险
为促进禽用疫苗和饲料添加剂业务的快速发展,发行人招聘了专业的研发人员、成立了专门的营销团队,并在技术、人员、资金等各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为上述业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发行人涉足的非强制免疫禽用疫苗和微生态制剂类饲料添加剂领域,主要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营销,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尽管公司已经做了充足准备,并拥有猪用疫苗领域的成功经验,但业务的成功开展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发行人可能面临禽用疫苗和饲料添加剂业务发展速度低于预期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6、非洲猪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8年下半年起,我国多个地区出现非洲猪瘟确诊病例。非洲猪瘟具有早期发现难、预防难、致死率高等特点,目前暂无有效的疫苗和治疗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生猪出栏54,419万头,比2018年下降21.57%;截至2019年12月末,我国生猪存栏数较去年同期下降27.50%。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平均约95%来源于猪用疫苗的销售,公司经营业绩与我国生猪数量密切相关。2019年,在我国生猪期末存栏数较上年同期末下降27.50%的情况下,公司猪用活疫苗和猪用灭活疫苗销量同比下降34.56%和32.82%,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98%。未来若非洲猪瘟疫情进一步扩散与加重,导致生猪存栏量进一步减少,从而影响兽用生物制品的总体需求量,使公司经营业绩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非洲猪瘟对我国生猪存栏数造成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网站信息等养殖信息及时了解非洲猪瘟的情况。
7、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主要采取“直销+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25%、55.32%和55.85%,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产品不断丰富、销售渠道不断扩展,2019年公司猪禽疫苗经销商数量发展到287家,处于较高水平。
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和经销商数量的增加,公司对经销商的组织管理、培训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若公司对经销商管理不善,可能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8、中牧股份生产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HB-98株)可能导致的风险
华中农大与中牧股份是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HB-98株)的新兽药注册证书的署名单位,但根据华中农大与中牧股份签署的《合作协议
书》,中牧股份未经华中农大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生产技术或与
第三方联合生产。
若未来中牧股份加大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HB-98株)的市场推广力度,加强市场销售渠道建设,或者中牧股份取得华中农大的许可,将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HB-98株)技术成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可能导致发行人相应产品的竞争加剧,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内控风险
1、管理风险
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层也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如果本次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生产能力还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对公司的管理体系及管理层的能力和经验提出更高要求。若公司的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变化,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管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即由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七人共同管理,本次发行前七人合计持有公司73.10%股份,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未发生变化,公司治理规范。但上述共同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所控制的股份,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经营决策,存在其控制行为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此外,为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七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作出承诺,但若公司共同控制人内部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司共同控制结构将受到影响,从而有可能对公司的管理决策造成重大不确定影响。
(五)财务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净资产将显著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产生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销售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目前,公司所处行业销售毛利率水平较高,以普莱柯和瑞普生物披露的数据为例,2017年-2019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猪用疫苗的平均销售毛利率分别为77.19%、82.33%和78.01%,而公司同期猪用疫苗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85.55%、85.70%和80.94%。
行业销售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主要是受行业技术门槛高、产品研发投入大、创新性的兽用生物制品需求大等因素影响,兽用生物制品产品价格相对较高而成本控制较好。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将会使疫苗产品的价格下降,公司产品销售毛利率也随之下降,进而使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若公司不能及时推出契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则公司销售毛利率水平存在因为行业竞争加剧等不利因素而下降的风险。
3、税收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按照15%进行缴纳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已经于2017年11月28日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日为2020年11月27日,享受企业所得税按照15%进行缴纳的期间为2017年-2019年。
如果未来该项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将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或者公司在以后年度的评审中未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将不能继续享受该税收优惠。上述事项的发生将影响公司整体的经营业绩。
4、应收账款风险
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账面应收账款余额为9,939.74万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2019年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为67.62%,主要是因为2018年下半年,国内爆发“非洲猪瘟”疫情,发行人的部分客户经营受到影响,回款进度延缓。发行人应收账款尚未回收的主要客户,均为大型生猪养殖企业,规模较大、信誉较好、抗风险能力较强。若“非洲猪瘟”疫情进一步扩大或者客户经营情况等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面临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六)产品质量风险
产品质量是公司的生命线。若公司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不仅会对公司的声誉、品牌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严重时会导致客户的质量纠纷甚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虽然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兽药GMP的相关规定,且公司的每批产品均检验合格后才可对外销售,但若公司出现产品质量管控不当或操作失误等情况,公司可能会出现产品质量风险,进而损害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动物生物制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动物生物制品车间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与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科研创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7个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规模与效益的协调发展。
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新建生产车间不能顺利通过兽药GMP认证、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科研创新项目未研发成功等情况,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由于从项目的建设到产生效益有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果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
施,将影响到公司预期收益的实现,因此,公司存在一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生产规模持续不断扩大,2017年-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达到63,283.49万元、73,530.01万元和50,751.12万元,2019年受“非洲猪瘟”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下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动物生物制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动物生物制品车间技改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灭活疫苗和活疫苗的产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为保证新增产能及时消化,公司一方面不断开拓新客户,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营销队伍和营销网络的建设,扩大公司销售区域,提高市场占有率。
但是,如果公司市场开拓不利、国家政策环境发生变动、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3、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其折旧将大幅增加。虽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预计将使公司每年净利润增长,但在短期内将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不能有效地开拓市场,募集资金项目在投产后没有产生预期效益,则可能会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09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21 号文)批准。根据该决定书,公司股本为46,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7,974.8234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2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科前生物”,证券代码为“688526”。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9月22日
(三)股票简称:科前生物
(四)扩位简称:武汉科前生物
(五)股票代码:68852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6,500万股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0,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974.8234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525.1766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0,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58%。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1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分别为保荐机构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配数量分别为420万股和1,680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4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获配1,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6%,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账户数量为315个,所持股份数量为4,251,766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13%,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06%。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中第(一)项条件:根据本次发行价格11.69元/股,及发行后总股本46,500万股测算,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
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35,248.57万元、20,724.27万元, 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综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Wuhan Keqian Bi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36,000万元(本次发行前),46,500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陈焕春
5、成立日期:2001年1月11日
6、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9号
7、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开发、研制;动物传染病诊断咨询及技术服务;兽药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营业务: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动物防疫技术服务
9、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分类,本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C27)。
10、邮政编码:430073
11、电话号码:(027)81322942
12、传真号码:(027)81322942
13、互联网网址:http://www.kqbio.com/
14、电子邮箱:wuhankqbio@kqbio.com
15、董事会秘书:陈慕琳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七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315.0597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3.10%,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陈焕春先生、金梅林女士、何启盖先生、吴斌先生、方六荣女士、吴美洲先生和叶长发先生个人信息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1 陈焕春 中国 否 420111195303******
2 金梅林 中国 否 420106195403******
3 何启盖 中国 否 510103196604******
4 吴 斌 中国 否 420700196406******
5 方六荣 中国 否 420111196911******
6 吴美洲 中国 否 420106196409******
7 叶长发 中国 否 420106196011******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七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6.59%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1 陈焕春 董事长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2 金梅林 副董事长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3 何启盖 董事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4 方六荣 董事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5 吴美洲 董事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6 杨兵 董事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7 李光 独立董事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8 王宏林 独立董事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7日
9 张红兵 独立董事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1 吴斌 监事会主席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2 叶长发 监事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3 尹争艳 职工代表监事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总经理 2018年6月4日至2020年10月7日
1 陈慕琳 董事会秘书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2 徐高原 常务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3 陈关平 副总经理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4 汤细彪 副总经理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5 张锦军 副总经理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副总经理 2018年6月4日至2020年10月7日
6 钟鸣 财务总监 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11名,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陈焕春 董事长
2 金梅林 副董事长
3 何启盖 董事
4 方六荣 董事
5 吴斌 监事会主席
6 徐高原 常务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7 汤细彪 副总经理
8 陈关平 副总经理
9 周明光 研发中心副总监、副总工程师
10 张华伟 猪用病毒疫苗研发主管
11 郝根喜 猪用病毒疫苗研发项目负责人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均为直接持股,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形。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
1 陈焕春 董事长 7,086.0470 15.24% 36个月
2 金梅林 副董事长 3,667.7827 7.89% 36个月
3 何启盖 董事 3,317.3333 7.13% 36个月
4 吴斌 监事会主席 3,317.3333 7.13% 36个月
5 方六荣 董事 3,317.3333 7.13% 36个月
6 吴美洲 董事 2,858.6160 6.15% 36个月
7 叶长发 监事 2,750.6141 5.92% 36个月
8 徐高原 常务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352.1995 0.76% 12个月
9 张锦军 副总经理 234.0081 0.50% 12个月
10 汤细彪 副总经理 234.0081 0.50% 12个月
11 陈关平 副总经理 180.0077 0.39% 12个月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未制定或实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000 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2.58%,发行后总股本为46,500万股,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华农资产公司(SS) 7,800.4310 21.67% 7,800.4310 16.78%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陈焕春 7,086.0470 19.68% 7,086.0470 15.24%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金梅林 3,667.7827 10.19% 3,667.7827 7.89%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何启盖 3,317.3333 9.21% 3,317.3333 7.13%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吴斌 3,317.3333 9.21% 3,317.3333 7.13%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方六荣 3,317.3333 9.21% 3,317.3333 7.13%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吴美洲 2,858.6160 7.94% 2,858.6160 6.15%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叶长发 2,750.6141 7.64% 2,750.6141 5.92%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徐高原 352.1995 0.98% 352.1995 0.7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张锦军 234.0081 0.65% 234.0081 0.5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汤细彪 234.0081 0.65% 234.0081 0.5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李江华 211.7112 0.59% 211.7112 0.4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魏燕鸣 207.4493 0.58% 207.4493 0.4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陈关平 180.0077 0.50% 180.0077 0.3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刘正飞 138.5026 0.38% 138.5026 0.3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曹胜波 138.5026 0.38% 138.5026 0.3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黄青伟 138.5026 0.38% 138.5026 0.3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周锐 49.6176 0.14% 49.6176 0.11%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420.0000 0.90%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1,680.0000 3.61%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网下限售账户 - - 425.1766 0.91%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 计 36,000.0000 100.00% 38,525.1766 82.85%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7,974.8234 17.15% -
小 计 - - 7,974.8234 17.15%
股东类别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合 计 36,000.0000 100.00% 46,500.0000 100.00%
注:上述表格中持股比例加总数与合计数不一致、出现尾差时,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华农资产公司(SS) 7,800.4310 16.78%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陈焕春 7,086.0470 15.24%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 金梅林 3,667.7827 7.89%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 何启盖 3,317.3333 7.13%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 吴斌 3,317.3333 7.13%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 方六荣 3,317.3333 7.13%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 吴美洲 2,858.6160 6.15%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8 叶长发 2,750.6141 5.92%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680.0000 3.61%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420.0000 0.90%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合计 36,215.49 77.88%
七、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
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 限售期限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680.0000 16.00% 12个月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4%,即420万股。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0,500 万股。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69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1.6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3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2.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6.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40 倍(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45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6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22,745.00万元。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17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420ZC00338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0年9月17日,发行人已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 1,141,732,837.5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壹亿零伍佰万元(¥105,0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36,732,837.5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8,571.72万元(发行费用均为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7,119.21
2 审计验资费用 546.00
3 律师费用 381.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1.00
5 发行手续费 44.51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合计 8,571.72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4,173.28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53,507户。
十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2,1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64,730,660,0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045.67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4,400,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76946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4,376,892股,放弃认购数量23,108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9,6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59,6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3,108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期间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致同会计师出具了致同审字(2020)第420ZA971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致同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20)第420ZA08340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1-9月预计将实现营业收入约53,000万元至55,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36.27%至41.41%;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27,000万元至28,5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41.43%至49.2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 26,700 万元至 28,2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57.14%至65.97%,主要系下游生猪养殖行业加快复产,猪用疫苗需求上升所致。其中,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增长幅度高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主要系2020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较小所致。
上述2020年1-9月经营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光谷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发行人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光谷科技支行 127906216410204
发行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 70200078801200000259
发行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 8111501013500656500
发行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支行 1706010104002926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如下:
科前生物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科前生物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推荐科前生物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 林联儡、康自强
联系人 林联儡
联系方式 0755-82943666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林联儡先生,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07年5月至今,在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工作,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科前生物IPO、盛通股份IPO、天禾股份IPO、易联众IPO、尚品宅配IPO、航新科技IPO、海大集团可转债等,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管理经验。
康自强先生,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科前生物IPO、牧原股份IPO、尚品宅配IPO、牧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牧原股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圣农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海大集团可转债、宝鸡钛业公开增发等,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管理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等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和方六荣承诺:(1)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2)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公司股东华农资产公司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4)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愿表达,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徐高原、汤细彪、陈关平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4)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5)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6)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锦军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4)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公司自然人股东黄青伟、曹胜波、周锐、刘正飞、魏燕鸣、李江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
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农资产公司承诺:
(1)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遇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
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该等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以下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③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3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②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
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若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实际控制人应:
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的30%。
③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30%。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②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承诺: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②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②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承诺: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③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承诺: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③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审计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承诺:①致同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若因致同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致同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③上述承诺为致同会计师真实意思表示,致同会计师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致同会计师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③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评估师承诺
评估机构中京民信承诺: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②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③本机构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承诺:
(1)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科前生物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科前生物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本人应在科前生物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③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科前生物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科前生物指定账户。
④如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科前生物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科前生物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本人应在科前生物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③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科前生物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科前生物指定账户。
④如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农资产公司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农资产公司承诺: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在科前生物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公司违反股份锁定或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科前生物股份,则本公司违反承诺转让科前生物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科前生物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科前生物指定账户;如果本公司未将前述转让股份收益交给科前生物,则科前生物有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科前生物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公司应交给科前生物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
③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同意依法赔偿其他投资者的损失。
(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农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华中农大承诺
(1)本校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校违反该等承诺,本校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校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校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校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校将在科前生物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校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校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