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路德环境 股票代码:688156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oadEnvironmentTechnologyCo.,Ltd.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六期E4栋三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2020年9月21日
特别提示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环境”、“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088.680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本次发行价格 15.91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34.01倍,高于2020年9月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7.24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对单一客户、重大项目存在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单一客户、重大项目存在依赖的风险。在单一客户方面,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2.77%、69.91%和60.60%,其中第一大客户占比为28.88%、38.07%和22.64%,客户较为集中;在重大项目方面,绍兴滨海项目规模较大,服务对象涉及当地多个泥浆产出单位,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78%、30.54%和23.76%,收入占比较大。
发行人来自于单一客户、重大项目收入占比较大的原因系,第一,河湖淤泥处理服务业务具有单个合同体量大等特点,容易形成一定的客户集中度,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上升,客户集中度有所下降;第二,绍兴滨海项目为代表的工程泥浆处理服务业务运营期限长,服务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的泥浆产出单位,项目规模较大。
上述单一客户、重大项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影响较大,发行人收入存在对单一客户、重大项目依赖的风险。
(二)公司市场区域比较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主要分布在长三角地区,包含长三角地区在内的华东区域整体收入贡献率分别达到94.35%、94.68%和57.43%。主要原因为发行人所处的高含水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受环保政策、地方政府对环保产业投入情况影响较大,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水网密布,淤泥、泥浆产出量较大,生态文明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治理需求较高,因此成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发展的主要区域。
虽然发行人已开始于长江中游、赤水河流域进行战略布局,但在短期内长三角地区仍然是发行人业务发展的主要区域。未来若该地区相关环保政策放宽或地方政府环保产业投入缩紧,高含水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市场发展不及预期,发行人可能会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公司在手订单普遍剩余运营期限较短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同业务板块在手订单剩余运营年限不同,工程泥浆业务涉及的绍兴滨海项目剩余运营期限较长,河湖淤泥业务涉及的项目在手订单普遍剩余运营期限较短,其中绍兴钱清、绍兴福全、苏州姑苏和武汉汉南四个项目剩余运营期限不满一年,需要发行人不断获取新订单以保持业绩的稳定性,发行人面临河湖淤泥涉及的项目在手订单普遍剩余运营期限较短的风险。
(四)公司业务横向拓展和纵向延伸尚未稳定盈利的风险
发行人业务横向拓展的工业糟渣业务板块尚未稳定盈利,纵向延伸的泥饼资源化利用业务报告期内尚未形成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横向拓展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工业糟渣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为1,315.85万元、1,578.60 万元和 2,743.49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958.87 万元、-1,153.42 万元和-230.90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79%、-0.58%和26.81%。虽然最近一年工业糟渣业务收入规模增长的同时亏损幅度开始收窄,毛利率亦大幅提高,但尚未实现扭亏为盈,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仍是河湖淤泥业务和工程泥浆业务。如果未来工业糟渣业务的亏损情况没有扭转,或是未来外部环境进一步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存在整体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纵向延伸方面。在河湖淤泥和工程泥浆领域,脱水固化处理后产生的泥饼能够进行资源化利用。公司在资源化利用方向上形成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并已经形成了研发成果,可以制备工程土、绿植土、新型墙体材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尽管泥饼资源化利用在技术路径上可行、技术指标能够符合《绿化种植土壤》CJ/T340-2016、《蒸压灰砂砖》GB11945-199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1968-2006等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且相关资源化利用产品已经完成试生产环节,但报告期内公司未形成泥饼资源化利用业务收入,泥饼资源化利用形成收入的时间、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 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大传染性疫情,对公司的复工时间、原材料物流周期、上下游企业复工时间等造成了较大影响。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业绩下滑。其中,一季度经营业绩下滑主要受复工复产延迟的影响,河湖淤泥业务收入下降主要因为项目管理人员多来自武汉,导致各项目4月至5月才逐步恢复正常运营,复工时间较晚,工程泥浆业务收入下降主要受项目客户(当地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进度的影响;二季度经营业绩下滑除上述影响外,亦受拟于上半年获取的订单招投标及谈判程序延迟的影响。
发行人已于5月正式复工复产,上述受疫情影响未按计划履行的在手订单自5月起全面恢复,现有产能等条件足以保证疫情期间滞后的处理量在本年内处理完成,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在手订单全年的履行情况没有实质影响。发行人在疫情期间保持对潜在订单的密切跟踪,延迟的潜在订单计划在下半年实现转化。因此,预计发行人2020年下半年的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将有所增长,全年经营业绩不低于2019年水平。
考虑国内外疫情形势不稳定和订单转化尚存在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不排除因疫情反复和订单转化存在下滑风险。
(六)盈利预测风险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盈利预测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2-00430号)。发行人预测2020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32,463.22万元,较2019年度增长6.90%;预测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02.35万元,较2019年度减少0.07%;预测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31.09 万元,较2019年度增长0.80%,发行人预测2020年经营业绩水平不低于2019年。公司2020 年度盈利预测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考虑:(1)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2)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3)国家相关行业及产业政策具有不确定性;(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及影响具有不确定性;(5)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公司2020年的实际经营成果存在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15号),同意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20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9,184.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088.6808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2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路德环境”,证券代码“68815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9月22日
(三)股票简称:路德环境;扩位简称:路德环境
(四)股票代码:68815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184.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96.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886,80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0,953,192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4.80万股,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对象(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356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25,192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7%,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4%。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为15.91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9,184万股,发行完成后市值
约为14.61亿元。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00189号),发行人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
业收入为30,369.2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
低)为4,296.56万元,满足在招股意向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项之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RoadEnvironmentTechnology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88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季光明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九龙湖街51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六期E4栋三楼
经营范围:河湖淤泥、工程泥浆、工业糟渣等高含水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建筑材料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环保工程施工;环保设备运营;建筑材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有机型)、环境污染处理专用材料的生产及批发兼零售;普通机械、通用设备、仪器仪表批发兼零售;自有房屋租赁。
主营业务:公司为致力于高含水废弃物领域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河湖淤泥、工程泥浆及工业糟渣等高含水废弃物的处理,运用自主研发的泥浆脱水固结一体化、有机糟渣微生物固态发酵等核心技术体系,形成特有的创新型环保技术装备与系统,以工厂化方式高效能地实现了高含水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所属行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电话:027-87206873
传真:027-87206873
电子邮箱:zhengquanbu@road-group.com
董事会秘书:刘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季光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0.71%股份,同时通过德天众享间接控制公司 1.63%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22.34%的股份。此外,自公司设立以来季光明先生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能够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管理层任免等重大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季光明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季光明先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660807XXXX,1966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河海大学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正高职高级工程师。1988年7月至1999年12月,历任交通部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室负责人、工程师。2000年1月至2004年7月,任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岩土基础工程分公司经理。2004年8月至2006年7月,历任武汉路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部长、总经理。2006年8月至2012年11月,任路德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提名及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提名人 任期
季光明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程润喜 董事、副总经理、技 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术总监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提名人 任期
刘菁 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徐单婵 董事 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张龙平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姜应和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曾国安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提名及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提名人 任期
王能柏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冯胜球 监事 监事会 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李兴文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任期
季光明 董事长、总经理 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程润喜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吴军 副总经理 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刘菁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胡卫庭 财务总监 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胡建华 副总经理 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6名,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季光明 董事长、总经理
程润喜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杨健 研发技术中心设备部部长
胡芳 研发技术中心管理部部长、材料部部长、实验室负责人
刘建忠 研发技术中心生物部部长
王实玉 研发技术中心研发质量组组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表: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股份数 股份比例(%) 限售期限
(股) (月)
季光明 董事长、总经理 19,018,200 20.71 36
白彩群 董事长、总经理季 571,000 0.62 36
光明先生之妻妹
吴军 副总经理 139,200 0.15 12
程润喜 董事、副总经理、 - - -
技术总监
刘菁 董事、董事会秘书 - - -
徐单婵 董事 - - -
张龙平 独立董事 - - -
姜应和 独立董事 - - -
曾国安 独立董事 - - -
王能柏 监事会主席 - - -
冯胜球 监事 - - -
李兴文 职工代表监事 - - -
胡卫庭 财务总监 - - -
胡建华 副总经理 - - -
杨健 研发技术中心设备 - - -
部部长
研发技术中心管理
胡芳 部部长、材料部部 - - -
长、实验室负责人
刘建忠 研发技术中心生物 - - -
部部长
王实玉 研发技术中心研发 - - -
质量组组长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表:
间接持有发行 间接持有发行 限售期限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人股份数量 人权益比例 (月)
(股) (%)
季光明 董事长、总经理 570,000 0.62
程润喜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 150,000 0.16 36
总监
间接持有发行 间接持有发行 限售期限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人股份数量 人权益比例 (月)
(股) (%)
刘菁 董事、董事会秘书 60,000 0.07
冯胜球 监事 60,000 0.07
李兴文 职工代表监事 40,000 0.04
胡卫庭 财务总监 100,000 0.11
胡芳 核心技术人员 10,000 0.01
刘建忠 核心技术人员 20,000 0.0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上述相关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四、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实施完成的员工持股计划情况如下:(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情况
2012年6月20日,路德有限召开2011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季光明先生将其所持有的路德有限 2.50%的股权计 150.00 万股转让给武汉南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根据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季光明先生为了激励公司高管及骨干员工,将其持有的路德有限 150.00 万元出资额,以2.0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公司高管及骨干员工合伙设立的武汉市南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 300.00 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武汉德天众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 武汉南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季光明
成立时间 2012年3月21日
认缴出资额 300.00万元
实缴出资额 3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591082326F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90号中建康城9栋6层03号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组成
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在公司具体职务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合伙人性质
占比
1 季光明 董事长、总经理 114.00 38.00 普通合伙人
2 程润喜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3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3 黄亮 总经理助理 24.00 8.00 有限合伙人
4 叶建民 已退休,曾任副总经理 20.00 6.67 有限合伙人
5 赵腾 古蔺路德董事长 20.00 6.67 有限合伙人
6 胡卫庭 财务总监 20.00 6.67 有限合伙人
7 刘菁 董事、董事会秘书、综合部 12.00 4.00 有限合伙人
及证券部经理
8 冯胜球 监事、运营一部经理 12.00 4.00 有限合伙人
9 周雨林 采购部经理 10.00 3.33 有限合伙人
10 李兴文 监事、市场经营部经理 8.00 2.67 有限合伙人
11 张义军 古蔺路德营销中心销售总监 8.00 2.67 有限合伙人
12 刘建忠 研发技术中心生物部部长 4.00 1.33 有限合伙人
13 韩成艳 运营一部主任工程师 4.00 1.33 有限合伙人
14 秦学仁 财务部经理 4.00 1.33 有限合伙人
15 叶日松 古蔺路德营销中心销售总监 4.00 1.33 有限合伙人
16 陈良力 运营二部主任工程师 2.00 0.67 有限合伙人
17 移亚东 运营二部副经理 2.00 0.67 有限合伙人
18 胡芳 研发技术中心管理部部长、 2.00 0.67 有限合伙人
材料部部长、实验室负责人
合计 300.00 100.00 -
德天众享及其全体合伙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已实施完成的员工持股计划外,发行人尚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其他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期限 备注名称
(股) (%) (股) (%) (月)
一、限售流通股
季光明 19,018,200 27.611 19,018,200 20.708 36 -
中路优势 5,400,000 7.840 5,400,000 5.880 12 -
李晓波 3,739,500 5.429 3,739,500 4.072 12 -
肖冰 3,353,100 4.868 3,353,100 3.651 12 -
华晨投资 3,000,000 4.355 3,000,000 3.267 12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 2,670,000 3.876 2,670,000 2.907 12 -
苏南通有限合伙)
李宏梅 2,634,200 3.824 2,634,200 2.868 12 -
刘焕琴 2,430,000 3.528 2,430,000 2.646 12 -
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 1,618,725 2.350 1,618,725 1.763 12 -
德天众享 1,500,000 2.178 1,500,000 1.633 36 -
董云仙 1,500,000 2.178 1,500,000 1.633 12 -
武汉路鸿股权投资合 1,340,000 1.945 1,340,000 1.459 12 -
伙企业(有限合伙)
达蓬资本管理有限公 1,316,000 1.911 1,316,000 1.433 12 -
司
柯剑 1,000,000 1.452 1,000,000 1.089 12 -
汪小明 1,000,000 1.452 1,000,000 1.089 12 -
正涵投资 1,000,000 1.452 1,000,000 1.089 12 -
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 995,000 1.445 995,000 1.083 12 -
理有限公司
张文跃 993,600 1.443 993,600 1.082 12 -
喻丽丽 970,000 1.408 970,000 1.056 12 -
股东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名称 持(股股数)持(股%比)例(持股股)数持(股%比)例(期月限)备注
陈晓峰 785,000 1.140 785,000 0.855 12 -
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 725,000 1.053 725,000 0.789 12 -
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都斐然源通贰号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700,000 1.016 700,000 0.762 12 -
(有限合伙)
新余银石十一号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620,000 0.900 620,000 0.675 12 -
伙)
胡逸民 614,000 0.891 614,000 0.669 12 -
刘明达 593,000 0.861 593,000 0.646 12 -
王玮 580,500 0.843 580,500 0.632 12 -
黄郴 572,175 0.831 572,175 0.623 12 -
白彩群 571,000 0.829 571,000 0.622 36 -
雁归来 570,000 0.828 570,000 0.621 12 -
湖北宏泰明善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50,000 0.798 550,000 0.599 12 -
伙)
杨国录 535,600 0.778 535,600 0.583 12 -
骆晓鸣 500,000 0.726 500,000 0.544 12 -
郑信传 463,000 0.672 463,000 0.504 12 -
叶建民 432,600 0.628 432,600 0.471 12 -
彭玉环 407,300 0.591 407,300 0.443 12 -
胡芸 360,000 0.523 360,000 0.392 12 -
徐军 313,000 0.454 313,000 0.341 12 -
袁满 290,000 0.421 290,000 0.316 12 -
陈竹 278,000 0.404 278,000 0.303 12 -
陈小庆 270,000 0.392 270,000 0.294 12 -
苏州明善睿德投资企 260,000 0.377 260,000 0.283 12 -
业(有限合伙)
卓四清 259,200 0.376 259,200 0.282 12 -
李艳羽 243,000 0.353 243,000 0.265 12 -
薛义忠 237,000 0.344 237,000 0.258 12 -
李浩源 230,000 0.334 230,000 0.250 12 -
股东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期限 备注名称
(股) (%) (股) (%) (月)
赵腾 224,100 0.325 224,100 0.244 12 -
刘郁 203,300 0.295 203,300 0.221 12 -
应小明 200,000 0.290 200,000 0.218 12 -
周贤君 200,000 0.290 200,000 0.218 12 -
沈英 150,000 0.218 150,000 0.163 12 -
吴军 139,200 0.202 139,200 0.152 12 -
徐瑛 125,100 0.182 125,100 0.136 12 -
陈奚 108,600 0.158 108,600 0.118 12 -
吕柏仁 38,000 0.055 38,000 0.041 12 -
戴秀兰 23,000 0.033 23,000 0.025 12 -
王新凯 15,000 0.022 15,000 0.016 12 -
刘强 7,000 0.010 7,000 0.008 12 -
谢金祥 7,000 0.010 7,000 0.008 12 -
刘烈江 1,000 0.001 1,000 0.001 12 -
魏先月 1,000 0.001 1,000 0.001 12 -
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 - - 1,148,000 1.250 24 战略
司 配售
网下限售股份 - - 925,192 1.007 6 -
小计 68,880,000 100.00 70,953,192 77.257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20,886,808 22.743 - -
小计 - - 20,886,808 22.743 - -
合计 68,880,000 100.00 91,840,0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月)
1 季光明 19,018,200 20.708 36
2 中路优势 5,400,000 5.880 12
3 李晓波 3,739,500 4.072 12
4 肖冰 3,353,100 3.651 12
5 华晨投资 3,000,000 3.267 12
6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 2,670,000 2.907 12
南通有限合伙)
7 李宏梅 2,634,200 2.868 12
8 刘焕琴 2,430,000 2.646 12
9 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 1,618,725 1.763 12
10 德天众享 1,500,000 1.633 36
董云仙 1,500,000 1.633 12
合计 46,863,725 51.03 -
七、保荐机构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114.80万股
(四)获配金额:1,826.468万元
(五)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29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5.9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4.01倍(每股收益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21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7元/股(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19元/股(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5,293,600.00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2-00055号)。根据该《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2020年9月16日止,贵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96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5,293,600.00元,扣除应支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及承销费不含税 27,223,488.00 元(不包含贵公司以自有资金已支付的保荐费2,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为338,070,112.00元。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将募集资金人民币338,070,112.00元汇入贵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中。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41,118,759.52元,其中: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6,223,488.00 元、保荐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0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113,207.55元、律师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018,867.92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343,283.02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19,913.03元。本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4,174,840.48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2,96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01,214,840.48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4,111.88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不含增值税)
1 承销、保荐费用 2,922.35
2 审计、评估费用 311.32
3 律师费用 401.89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4.33
5 发行手续费(含印花税) 41.99
发行费用合计 4,111.88
注1: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注2:发行手续费和招股意向书中的差额系发行人为湖北企业,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湖北企业免除上市当
年的股份登记费及股份查询费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2,417.48万元。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2,299户。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00189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0]第2-0000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的主要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盈利预测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2-00430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发行人盈利预测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发行人2020年1-6月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48,762.21 万元,负债总额为10,897.97 万元,股东权益为 37,864.23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33,892.19万元。2020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176.09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43.84%,其中4-6月实现营业收入6,476.12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36.90%;2020年1-6月,公司实现净利润718.95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77.65%,其中4-6月实现净利润1,577.49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46.90%;2020年1-6月,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3.82 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 91.32%,其中 4-6 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3.96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57.79%。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大信所审阅。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2020 年一季度部分主要项目无法开工,计划新增订单的获取受疫情影响延后,发行人管理层已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发行人已于5月全面复工复产,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周期、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及服务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发行人2020年1-9月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预计情况
结合疫情形势、相关防控政策及公司实际复工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 1-9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约为16,717.00万元至18,717.00万元,与2019年1-9月相比变动幅度为-30.51%至-22.20%;预计2020年1-9月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80.00万元至2,480.00万元,与2019年1-9月相比变动幅度为-52.41%至-40.39%。上述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
发行人预计2020年1-9月的业绩情况较上年同期将发生一定幅度的下滑,主要受2020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下滑的影响,其主要原因为:①河湖淤泥业务因项目管理人员多来自武汉,各项目4月份才逐步恢复正常运营,复工时间较晚,上半年收入受到较大影响;②工程泥浆业务受项目客户(当地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延后的影响,上半年收入不及上年同期;③受疫情影响部分计划上半年获取的订单招投标及谈判程序推迟,新增订单的落地收到一定影响。
考虑发行人已全面实现复工复产,结合行业发展形势、在手订单的执行情况和未来订单的预计获取情况,预计发行人 2020 年全年的经营业绩水平不低于2019 年,不存在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是暂时性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2020年全年盈利预测情况
发行人预测 2020 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 32,463.22 万元,较 2019 年度增长6.90%;预测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02.35万元,较2019年度减少0.07%;预测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31.09万元,较2019年度增长0.80%,发行人预测2020年经营业绩水平不低于2019年。本盈利预测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路德环境科技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 127905133610188
份有限公司
路德环境科技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 8111501012100725061
份有限公司
路德环境科技股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 11155000000859292
份有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电话:0755-82828354
保荐代表人:吴中华(0755-82828354)、樊长江(0755-82828354)
项目协办人:芦昭燃
其他经办人员:张翊维、黄俊、莘雨桐、陈鹏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吴中华,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担任宇环数控(002903.SZ)、长缆科技(002879.SZ)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招商证券(600999.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樊长江,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担任钢研纳克(300797.SZ)、新诺威(300765.SZ)、宇环数控(002903.SZ)、长缆科技(002879.SZ)、泰亚股份(002517.SZ)、亚光科技(300123.SZ)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阳光城(000671.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
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季光明
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白彩群女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股东中路优势、李晓波先生、陈晓峰先生、达蓬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3、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股东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管理人宁波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促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同意于发行人上市审核期间至上市之日起满一年以内维持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有效存续;如果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新的监管要求,本企业将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对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的存续期作出调整或以其他方式确保熔岩新三板 1 号基金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满足相关锁定期的要求。
3、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对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德天众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吴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其他51名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3、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通过德天众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程润喜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通过德天众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菁女士、胡
卫庭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通过德天众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冯胜球先生、李兴文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监事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通过德天众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胡芳女士、刘建忠
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达到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当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依次为发行人回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发行人回购股份时,其也可自行增持。以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承诺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措施和承诺
(1)本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本公司股价。
(2)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确定,并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同时,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如果在12个月内本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上述股份回购计划的启动条件成立时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上交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本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股份回购事宜。
(5)本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新聘任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
(6)在启动条件触发后,若本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本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承诺,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季光明先生,其承诺如下:
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若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或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方案并公告,具体如下:
(1)本人将在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20%,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70%。同时,在本人增持公司股份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2)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3)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和承诺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若在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方案并公告,具体如下:
(1)本人将在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人均薪酬加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 20%,不高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人均薪酬加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50%。同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2)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的100%或薪酬的50%予以扣留,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连续两次违反承诺的,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对本人予以解聘。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光明先生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除相关承诺中已约定的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外,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还需遵守如下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已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依法承担股份回购义务。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依法购回其已转让原限售股份事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光明先生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照已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依法承担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购回义务。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事宜。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路德环境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路德环境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除相关承诺中已约定的约束措施外,上述责任主体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承诺: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逾期后30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3、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4、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光明先生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发行人股份,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且,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并事先同意发行人以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全部直接用于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7、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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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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