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53号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你公司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奇卉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借款23,650万元,预计支付利息1,180.2万元,合计24,830.2万元,占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48%。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借款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议案于2020年9月15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8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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