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变为10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550.00万股调整为545.0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2.50万股调整为436.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7.50万股调整为109.00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18日,同意以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9名激励对象授予4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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