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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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1、公司对拟预留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18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若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2020年9月1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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