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2020-115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乐成中心B座1606室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1,081,97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2.6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董事郑婉腾女士、独立董事张宇飞先生因工
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
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17,741,472 97.24 3,310,500 2.73 30,000 0.03
2、议案名称: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17,741,472 97.24 3,310,500 2.73 30,000 0.03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17,741,472 97.24 3,310,500 2.73 30,000 0.03
4、议案名称: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20,408,172 99.44 643,800 0.53 30,000 0.03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5.01 王伟先生 109,498,636 90.43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深圳九有 16,00 82.73 3,310 17.11 30,00 0.16
股份有限公司 4,568 ,500 0
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 修 订
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2 关于《深圳九有 16,00 82.73 3,310 17.11 30,00 0.16
股份有限公司 4,568 ,500 0
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 16,00 82.73 3,310 17.11 30,00 0.16
大会授权董事 4,568 ,500 0
会办理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4 关于向全资子 18,67 96.51 643,8 3.33 30,00 0.16
公司增资的议 1,268 00 0
案
5.01 王伟先生 7,761 40.12
,732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3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其余的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根据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健福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1-3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共有0 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莉、李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
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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