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议案(二)和议案(三)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升级和增强公司主营业务配套保障能力,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减少财务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牟善松 潘彦彬 李 玲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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