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0-07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冻结公司所持有的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的股权,金额105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1执25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李家伟因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8日、2020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6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经查询获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向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2020)津0111执25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家伟申请被执行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的股权,金额1050万元。在被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向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2020)津0111执25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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