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7号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郭明明、徐春祥、蒋建华:
2020年8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你公司副总经理蒋建萍于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你公司在知悉上述事项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你公司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蒋建萍本人未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情况及被有权
机关调查的原因及结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11.11.3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郭明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总经理徐春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蒋建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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