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金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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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
    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审计委员会审核事项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的比例
    应超过半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公司合
    伙人或其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的较后者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服务质量,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定期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情
    况和工作质量;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提出其评价意见;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充分调研并提出意见,并呈报董事会讨论;
        (七)就其认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审议特定事项时,可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或咨询有关
    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年报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审核工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审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信息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
    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本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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