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九: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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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上海享锐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享锐”)、上海鹄睿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NQ3 Ltd、Orchid Asia VI Classic Investment Limited、SIG ChinaInvestments Master Fund III, LLLP、QM69 Limited、Yifan Design Limited、RakutenEurope S.àr.l.、上海睿净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曦鹄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曦丞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渲曦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炆颛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及Viber Media S.àr.l.(以上合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所持有的上海中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彦科技”)全部股份或控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彦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享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变更为葛永昌。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1)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4)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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