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及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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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124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及
    
    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进展公告一本、公本司次及诉董讼事的会基全本体情成况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1、记恺载英、网误络导股性份陈有述限或公重司大(遗以漏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子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黄燕和张敬(以下简称“四被告”)就浙江九翎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翎”)股权转让事项存在纠纷,上海恺英分别于2020年8月10日和2020年8月1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四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保全费等,上海恺英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上海一中院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和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上海恺英诉周瑜、李思韵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01民初199号]和上海恺英诉黄燕、张敬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01民初206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鉴于周瑜、李思韵希望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经审慎考虑后,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议案》。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将对调解方案下周瑜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作为第三人加入该案。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调解下,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签署《调解笔录》,该笔录中各方认可并确认上述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调解方案的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及变更浙江九翎原股东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
    
    2020年9月17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与公司前期审议通过的调解方案相比没有实质性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周瑜、李思韵确认被告周瑜应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2,541,138.6元,被告李思韵应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37,303,665.6元;
    
    2、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周瑜、李思韵确认案外人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分红款中被告李思韵所持股权对应分红款3,572,099.76元、被告周瑜所持股权对应分红款32,908,919.06元、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权对应分红款 133,521,259.54 元中的100,822,646.78元,共计137,303,665.6元用于抵偿被告李思韵的上述第一项应付赔偿款;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李思韵《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责任;
    
    3、被告周瑜应于2022年3月14日前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赔偿款的20%,于2023年3月14日前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赔偿款的40%,于2024年3月14日前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赔偿款的40%;
    
    4、第三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项下被告周瑜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金额为3亿元,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5、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所持案外人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70%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周瑜,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被告周瑜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周瑜、李思韵应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6、如被告周瑜、第三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调解协议项下所有未付款项;
    
    7、本案案件受理费 935,256.01 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费748,204.80元,均由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8、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八、诉讼事项与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有助于解决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之间的纠纷,有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上海恺英转让其所持有的浙江九翎70%全部股权后,公司无需投入大量资源应对繁冗的法律纠纷,有利于公司集中人力、资金等资源专注投入产品开发和运营,预计会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截止目前,上海恺英已完成浙江九翎的股权转让事宜。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沪01民初199号。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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