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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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判断,就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完成后,葛永昌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海享锐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潜在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外,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昌九集团控制的企业杭州昌信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昌信”)或其相关方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最终继受方,具体置出结构、步骤及方式等,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方式予以置出安排;昌九集团指定方杭州昌信、中彦科技实际控制人葛永昌指定方上海享锐将认购上市公司因募集配套资金而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审议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与拟置入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基础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方签署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协议》,本次交易各方原约定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为保证相关评估数据的时效性,保证本次交易后续各项审批事项顺利进行,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将标的资产(中彦科技100%股权)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变更为2020年6月30日,并在相关《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审计、评估基准日予以明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系在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作出决议之前变更基准日,且仅涉及变更审计和评估基准日,未变更交易对象,未变更交易标的,本次变更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影响其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基于上述,我们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按规定应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薛 镭 王志强
    
    邱淑芳 李 强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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