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九月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
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核准发行情况
2017年6月19日,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56 号)的书面核准。核准上市公司向以下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向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金阳光”)发行434,343,434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2、向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发行402,962,962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3、向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发行374,579,124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4、向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惠尊”)发行282,828,282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5、向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汇广”)发行259,259,259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6、向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发行249,023,569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7、向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经鲍”)发行199,259,259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8、向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发行168,350,168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9、向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广泽”)发行157,037,037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10、向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台慧海”)发行134,074,074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11、向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成东创”)发行74,074,074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12、向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金皓”)发行13,468,013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全部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二)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17年7月10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5514 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7年7月7日止,新潮能源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2,749,259,255.0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800,495,825.00元。根据新潮能源于2017年8月23日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新潮能源已于2017年8月22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
二、限售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股) 锁定期(月)
1 国金阳光 434,343,434 36
2 宁波吉彤 402,962,962 36
3 中金君合 374,579,124 36
4 东珺惠尊 282,828,282 36
5 东营汇广 259,259,259 36
6 国华人寿 249,023,569 36
7 上海经鲍 199,259,259 36
8 中金通合 168,350,168 36
9 东营广泽 157,037,037 36
10 烟台慧海 134,074,074 36
11 烟成东创 74,074,074 36
12 东珺金皓 13,468,013 36
合计 2,749,259,255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的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限售股数量无变化,上市公司无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加股份数量的情况,股本总数无变化。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限售股数量无变化,上市公司无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加股份数量的情况,股本总数无变化。
四、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上市流通的持股锁定等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出具承诺名称 承诺的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及时向新潮实 截 至 本 核
业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查 意 见 出
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 具日,无违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 反 承 诺 的
漏,给新潮实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相关情形。
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
事宜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本
宁波吉彤、中金 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承诺承担因提供信
君合、东珺惠 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
尊、东营汇广、关于信息披露 漏导致本次交易各方或/及其聘任的中介
国华人寿、上海 和申请文件真 机构造成的损失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经鲍、中金通 实性、准确性、任。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
合、东营广泽、完整性的声明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烟成东创、东珺 与承诺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金皓 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单位将
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
本人的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
本人的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
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单位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截 至 本 核
设立的法人主体。本单位及本单位授权代 查 意 见 出
表拥有与新潮实业签署协议书和履行协议 具日,无违
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反 承 诺 的
2、鼎亮汇通及其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 相关情形。
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依法(法律包
括鼎亮汇通下属子公司或资产所适用的境
外法律规范,下同)或依合伙协议、公司
章程应当终止的情形。
3、鼎亮汇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出资瑕疵
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单位不存在
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
反本单位作为鼎亮汇通合伙人时所应当承
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4、鼎亮汇通及其子公司出资或股权清晰,
自设立至今,其历次出资或股权变更均依
法履行了内部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变更事
宁波吉彤、中金 项均为真实、合法并且有效,不存在纠纷
君合、东珺惠 与潜在纠纷。
尊、东营汇广、关于标的资产 5、本单位合法持有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
国华人寿、上海 权利完整性的 财产份额真实、独立、完整,具有完全的
经鲍、中金通 承诺 处分和收益权,并承担所有的交易风险。
合、东营广泽、 本单位持有的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均为本
烟成东创、东珺 单位自有,不存在代持或类似安排,不存
金皓 在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等
限制性情形,亦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
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
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6、本单位签署的文件或协议,鼎亮汇通
合伙协议、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
合同或协议中均不存在阻碍本单位向新潮
实业转让所持鼎亮汇通的合伙权益的限制
性条款。
7、在本单位与新潮实业签署的协议生效
并就鼎亮汇通的财产份额交割完毕前,本
单位保证鼎亮汇通及其子公司保持正常、
有序、合法经营状态,保证鼎亮汇通及其
子公司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
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
务之行为,保证鼎亮汇通及其子公司不进
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如确有需
要进行与前述事项相关的行为,在不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须经过新潮实业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8、鼎亮汇通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能遵
守中国及境外有关工商、税务、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安全生产、境外投资、外汇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
9、鼎亮汇通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财产均系
合法取得,并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
证明,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
纷,不存在任何权利人就鼎亮汇通或其子
公司拥有的主要资产提出异议或主张权益
之情形。
10、鼎亮汇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
件、刑事调查及刑事诉讼案件或处于任何
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程序,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本单
位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 13 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11、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鼎
亮汇通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
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鼎亮汇通与本单位
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
争,以及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
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为本单位及其他鼎亮
汇通合伙人、核心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资金
或资产被本单位、其他合伙人、核心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2、本单位在本次交易前与新潮实业及其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在本次交易前,
均未持有新潮实业的股份。本单位主要管
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授
权代表)自过去十二个月至目前均未在新
潮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与持有新潮
实业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
股东、新潮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亦不存在亲属关
系。
1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未向新
潮实业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4、本单位与新潮实业及其子公司之间除
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外,未签署其他协议。新潮实业及新潮实
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未就本次交易向本单位提供
任何支持,作出其他承诺、保证或存在其
他未披露的协议安排。
15、本单位与新潮实业及其子公司之间签
署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履
行必要的内部及外部批准手续。
16、本单位用以投资鼎亮汇通的资金均为
本单位自有资金或通过其它方式合法筹集
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17、如前述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对
新潮实业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对新潮实
业及其他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
1、本单位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本人最 截 至 本 核
近5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 查 意 见 出
宁波吉彤、中金 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具日,无违
君合、东珺惠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截至本承诺 反 承 诺 的
尊、东营汇广、 函出具日,本单位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相关情形。
国华人寿、上海 关于合法合规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
经鲍、中金通 性的承诺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合、东营广泽、 2、本单位及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本人最
烟成东创、东珺 近5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金皓 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公开谴责的情
况。
关于关联关系 本企业与其他交易对方暨鼎亮汇通其他合 截 至 本 核
国华人寿、宁波 及一致行动关 伙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通 查 意 见 出
吉彤、烟成东创 系的声明与承 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 具日,无违
诺 与其他交易对方暨鼎亮汇通其他合伙人构 反 承 诺 的
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相关情形。
1、本企业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 截 至 本 核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 查 意 见 出
关于关联关系 人均为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 具日,无违
中金通合 及一致行动关 司。本企业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 反 承 诺 的
系的声明与承 (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 相关情形。
诺 系;
2、除以上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外,
本企业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及其他交易对方暨鼎亮汇通其他
合伙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
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
等途径增加本企业对新潮实业股份的持股
比例或表决权比例的情形。
1、本企业与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 截至本核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 查意见出
人均为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 具日,无违
司。本企业与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 反承诺的
(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 相关情形。
系;
2、本企业与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
关于关联关系 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均为渤海国际信托
及一致行动关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
中金君合 系的声明与承 务。本企业与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
诺 限合伙)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除以上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外,
本企业与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及其他交易对方暨鼎亮汇通其他合
伙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任
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
途径增加本企业对新潮实业股份的持股比
例或表决权比例的情形。
1、本企业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 截至本核
(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均为渤海国际 查意见出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 具日,无违
伙事务。本企业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 反承诺的
关于关联关系 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相关情形。
上海经鲍 及一致行动关 2、除以上关联关系外,本企业与北京中
系的声明与承 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他
诺 交易对方暨鼎亮汇通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任
何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
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途径增加本企
业对新潮实业股份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
例的情形。
1、本企业与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 截至本核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 查意见出
关于关联关系 人均为上海东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 具日,无违
东珺金皓 及一致行动关 合伙人均为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反承诺的
系的声明与承 本企业与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 相关情形。
诺 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2、除以上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外,
本企业与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及其他交易对方暨鼎亮汇通其他
合伙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
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
等途径增加本企业对新潮实业股份的持股
比例或表决权比例的情形。
1、本企业与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 截至本核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 查意见出
人均为上海东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 具日,无违
合伙人均为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反承诺的
关于关联关系 本企业与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 相关情形。
及一致行动关 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东珺惠尊 系的声明与承 2、除以上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外,
诺 本企业与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及其他交易对方暨鼎亮汇通其他
合伙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
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
等途径增加本企业对新潮实业股份的持股
比例或表决权比例的情形。
1、本企业与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 截至本核
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均为中诚信托有限责 查意见出
任公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本 具日,无违
企业与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反承诺的
关于关联关系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相关情形。
东营广泽 及一致行动关 2、除以上关联关系外,本企业与东营汇
系的声明与承 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交易
诺 对方暨鼎亮汇通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任何其
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合作、
行动、关联方关系等途径增加本企业对新
潮实业股份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的情
形。
1、本企业与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 截至本核
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均为中诚信托有限责 查意见出
任公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本 具日,无违
企业与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反承诺的
关于关联关系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相关情形。
东营汇广 及一致行动关 2、除以上关联关系外,本企业与东营广
系的声明与承 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交易
诺 对方暨鼎亮汇通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任何其
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合作、
行动、关联方关系等途径增加本企业对新
潮实业股份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的情
形。
中金君合 关于不谋求上 1、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中国证 截至本核
市公司控制权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查意见出
的承诺 日)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 具日,无违
份,不通过关联方或者其它一致行动人直 反承诺的
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份,不与其他股 相关情形。
东通过签订协议、行动、合作、关联方关
系等方式影响或谋求刘志臣及金志昌盛或
金志昌顺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地
位;
2、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后,将积
极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不向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
1、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中国证 截至本核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查意见出
日)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 具日,无违
份,不通过关联方或者其它一致行动人直 反承诺的
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份,不与其他股 相关情形。
关于不谋求上 东通过签订协议、行动、合作、关联方关
中金通合 市公司控制权 系等方式影响或谋求刘志臣及金志昌盛或
的承诺 金志昌顺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地
位;
2、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后,将积
极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不向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
一、本企业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 截至本核
织目前均未从事与新潮实业及其子公司构 查意见出
成现实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具日,无违
二、本企业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 反承诺的
织未来将不会参与任何与新潮实业目前或 相关情形。
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进行其他可
能对新潮实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
业务或活动。
三、若本企业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
中金君合、中金 关于避免同业 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
通合、宁波吉彤 竞争的承诺 与新潮实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
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
将其优先转让给新潮实业;若新潮实业不
受让该等项目,本企业投资或实际控制之
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
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
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四、本企业保证不损害新潮实业及其他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
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五、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新潮实业
有权采取(1)要求本企业投资或实际控
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
为,和/或(2)要求本企业支付同业竞争
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
(3)要求本企业赔偿相应损失等措施。
六、以上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新
潮实业5%以上的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
是不可撤销的。
一、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组织(包截至本核
括除新潮实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其他所有 查意见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拥有实际 具日,无违
控制权或重大决策影响的企业组织,下同)反承诺的
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新潮实业(含其合并 相关情形。
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新潮实业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
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新潮实业与独立第
三方进行。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
将严格避免向新潮实业拆借、占用新潮实
业资金或采取由新潮实业代垫款、代偿债
务等方式侵占新潮实业资金。
二、对于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与
新潮实业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
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
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
中金君合、中金 关联交易问题 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
通合、宁波吉彤 的承诺 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
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
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
行。
三、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新潮
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
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新潮实
业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
要的法定程序,本企业在新潮实业权力机
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将主动依法履
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
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
执行。
四、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
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新潮实业承担任何不正
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新潮
实业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新潮实业利
益的,新潮实业有权单方终止关联交易,
新潮实业损失由本企业承担。
五、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构成新潮实业关联
方期间持续有效。
一、本次交易取得的新潮实业股份自新股 截至本核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上述股 查意见出
宁波吉彤、中金 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普通合伙人不转让本企 具日,无违
君合、东珺惠 业财产份额或退出本企业。 反承诺的
尊、东营汇广、 二、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限售期内因新 相关情形。
国华人寿、上海 关于股份锁定 潮实业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鲍、中金通 期的承诺 事项而增加股份数量,亦应遵守上述限售
合、东营广泽、 期限的约定。
烟成东创、东珺 三、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
金皓 减持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潮实业章
程的相关规定。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宁波吉彤、中金君合、东珺惠尊、东营汇广、国华人寿、上海经鲍、中金通合、东营广泽、烟成东创、东珺金皓不存在违反其在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承诺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数量(单位:股) 量
本比例(%)
1 宁波吉彤 402,962,962 5.93 402,962,962 0
2 中金君合 374,579,124 5.51 374,579,124 0
3 东珺惠尊 282,828,282 4.16 282,828,282 0
4 东营汇广 259,259,259 3.81 259,259,259 0
5 国华人寿 249,023,569 3.66 249,023,569 0
6 上海经鲍 199,259,259 2.93 199,259,259 0
7 中金通合 168,350,168 2.48 168,350,168 0
8 东营广泽 157,037,037 2.31 157,037,037 0
9 烟成东创 74,074,074 1.09 74,074,074 0
10 东珺金皓 13,468,013 0.20 13,468,013 0
合计 2,180,841,747 32.07 2,180,841,747 0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9月23日。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总数为2,180,841,747股,占目前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2.07%。
六、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前 变动数 本次解除限售后
有限售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2,749,259,255 -2,180,841,747 568,417,508
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2,749,259,255 -2,180,841,747 568,417,508
无限售条件 A股 4,051,236,570 2,180,841,747 6,232,078,317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051,236,570 2,180,841,747 6,232,078,317
股份总额 6,800,495,825 0 6,800,495,825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宁波吉彤、中金君合、东珺惠尊、东营汇广、国华人寿、上海经鲍、中金通合、东营广泽、烟成东创、东珺金皓不存在违反其在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承诺的情况;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宁波吉彤、中金君合、东珺惠尊、东营汇广、国华人寿、上海经鲍、中金通合、东营广泽、烟成东创、东珺金皓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范钰瑶 何佩珊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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