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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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0-056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事项,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已经出具一审判决。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
    
    ? 公司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 法院判决金额:一三七一公司支付公司至2018年6月28日止的欠付租金512.77万元及滞纳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按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租金标准计算)、水电费等;公司返还一三七一公司已支付的职工薪酬40.98万元,支付加固、改建费用400万元。
    
    ? 该案件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号(证载面积18,260.40平方米,其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当劳)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5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员工借用协议》。2016年2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2024年5月30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开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2018年5月1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公司出现逾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2018年5月16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年6月27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年11月30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4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受理前述诉讼案件后,一三七一公司(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
    
    2019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书。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10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
    
    三、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3197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一) 一三七一公司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 一三七一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主要如下:
    
    一三七一公司认为公司延迟交付房屋;公司出租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固;公司房屋长时间改扩建,造成其长期不能正式使用租赁房屋;一三七一公司认为只使用部分员工,无义务负担未提供劳务员工的薪酬;一三七一公司认为开业经营不到两个月,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其已投入大量资金,其是守约方,合同不能解除;一三七一公司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错误。
    
    四、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再审申请裁定立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正式立案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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