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应所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公司为所控制企业提供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并认为该担保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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