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商业汇票质押开具银行承兑
汇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商业汇票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商业汇票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将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商业汇票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事项。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葛 敏 兆文军 刘艳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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