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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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0年9月16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
    
    第六条 凡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任何情形 的,不得担任监事;否则,其任职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职工代表监事,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秘书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有权及时向有关股东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监事。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署名短信等方式。
    
    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电话通知至少应包括本条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电话会议或前述三种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但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或发送邮箱等方式送交至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监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前送达各监事。监事应当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表达监事意见的合理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做出。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或不同意见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出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监事出席情况,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与会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监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监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的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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