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盛教育: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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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三盛教育 公告编号:2020-063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9月16日(星期三)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21号楼三盛大厦五层三盛教育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过半董事推举由副董事长张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06,638,0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6,593,8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3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081,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037,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9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00,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4%;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43,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5%;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00,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4%;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43,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5%;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辉、海洋、徐楚、谢丰威、管红明、刘胜坤、金光亚、杨玉英、孙闯、邱波、饶龙海、张睿、于晨、陈凯、冯智慧、戴柏翔、段星星、徐小丹、周巧红、牛家启、岳蕴红、庞京娜、徐浩、段毅、昌锋、谢茂林、李媛芳、曹畅、章震、SUNG NAKSEUNG、刘军刚、王裕杰、谢水平、薛琛、兰立娟、邢珊珊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7,071,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71,5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9756%;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6,600,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4%;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43,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5%;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6,600,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4%;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43,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5%;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6,600,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4%;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43,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5%;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00,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4%;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43,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5%;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辉、徐楚、杨玉英、管红明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5,444,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0%;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43,8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855%;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31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曾嘉、霍雨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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