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睿数据”)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3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 海 英 曲 凯 刘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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