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购浙江容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认购浙江容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将充分利用专业的投资团队,拓宽公司投资渠道,为公司增加盈利点,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认购浙江容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凯军 朱锡坤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