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戴坚等交易对方持有的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创”)相应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先审查,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及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确定,经初步预计,上述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均不超过5%,不因本次交易成为公司关联方。此外,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据此,根据目前的方案内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