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预案中的募集资金涉及需评估项目,我们认为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前提假设及结论具备合理性,我们认为宏闽电力未发生对本次评估、估值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事项,本次交易整体作价公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该报告考虑了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论证分析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保障公司运营资金安全,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业务规模。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编制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的《关于中达安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0ZA09188号,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和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绍津、陈雄颖、韩光明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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