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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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0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5日9时30分在宁波市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4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毛剑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63,859,51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806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2020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2,741,560,0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604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2,299,4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1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7,000,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56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3,827,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2%。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且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2、《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63,827,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2%。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关联银行开展存款等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34,078,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44%;反对29,750,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34%;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2%。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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