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授予限售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15日为授予日,授予203名激励对象24,971,200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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