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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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0 年9月 15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0年9月15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黄涛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8月27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89,54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40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0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89,53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39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3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4、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8%。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侯阳、李哲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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