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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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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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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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中国航发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航发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受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中国航发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对上述文件资料中涉及的有关事实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核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就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亦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国际客户由于自身产品需求量的下降,终端市场不断波动等原因,公司的采购订单被延迟或取消,使公司生产的供民用客机使用的部分零部件外贸产成品、外贸在制品、外贸原材料发生积压,造成公司存货减值。
公司本次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关于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针对本次存货资产计提减值事项出具《资产减值准备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0) 080276号】。
公司本次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公司已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 080077号),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亦对资产减值准备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将会根据内控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划定内部核准权限并将进行合理披露。
二、涉及的资产范围及金额
涉及的资产主要为供外贸销售的产成品、在制品及原材料,产成品及在制品的存货是针对订购公司的专用型号,主要是配套民用航空飞机空客和波音的零部件产品。原材料大部分是专用材料,无零件可代用,少部分是通用材料,但是因为整体订单都受到影响,通用材料依然会在订单恢复之前长期造成积压。
法律意见书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存货余额为196,435,464.88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17,859,377.96元,其中:外贸事业部存货余额为63,980,982.50元,外贸事业部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15,354,964.93元;计提减值后账面净值为178,576,086.92元。
公司对上述情况已经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作为依据。
三、本次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航发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本次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已经通过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批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四、结论
导致本次存货计提减值的原因客观、真实,本次存货计提减值也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减值涉及的资产主要为供外贸销售的产成品、在制品及原材料,减值处理符合公司的资产现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
科技有限公司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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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会
王芳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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