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50号
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2020年3月8日,你企业持有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智能”)44,161,470 股股份,占大烨智能总股本的13.98%。2020年9月10日,你企业通过大烨智能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企业于2020年3月9日至9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大烨智能 18,055,810 股股份,持股比例从13.98%下降至8.26%。你企业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卖大烨智能股票。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8.6.4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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